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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修正「112-115年檳榔廢園及轉作作業規範」條文及其附件,歡迎檳榔農踴躍申請。

    • 發布單位:北港鎮公所
    • 單位:北港鎮公所農業課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12年5月17日農糧生字第1121064696號及雲林縣政府112年5月19日府農務二字第1120533037號函辦理。

    二、旨揭作業規範修正重點如下:

    (一)延長受理申請廢園及轉作期限:申請受理截止期限由原114年12月31日,延長至115年3月31日(修正作業規範第四點)。

    (二)增列申請條件:申請廢園土地須有常態田間管理事實,檳榔株齡達3年以上且植株發育正常(第六點第一項)。

    (三)承租國有土地者,應檢具租賃土地出租機關同意「土地申請檳榔廢園/轉作同意書」(第七點第二項第一款(4).C)。

    (四)為提高農民參與檳榔廢園及轉作意願,申請人得先行間植推薦作物,並經受理單位勘查符合轉作規定後,先核予田間管理。另經申請人評估轉作作物收益,得選擇1次或分至多3年廢園砍除檳榔」(第八點第二項第二款)。

    (五)為提高農友參與檳榔廢園及轉作政策,申請檳榔廢園轉作土地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有案,且實際完成檳榔廢園轉作者,當年度再加碼核予獎勵金1萬元/公頃,並以申領1次為限」(第十點第一項第三款)。

    (六)增列表3「先轉作後土地需參與檳榔廢園切結書」、表15「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申請補助費統計表」,及配合作業規範條文修正表1至表18文字說明。

    三、檢附修正後之「112-115年檳榔廢園及轉作作業規範」條文及其附件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