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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備軍人緩召、儘後召集之申請

    • 發布單位:北港鎮公所
    • 單位:北港鎮公所

    後備軍人緩召之申請表格
    申請類別 : 後備軍人緩召
    法令條款 : 兵役法四十一條四款 兵役法四十一條五款
    應具條件 : 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無同父兄弟者。
    2. 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3. 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
    4. 須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生(養)父年逾六十歲或死亡,本人年滿三十歲,本人無同父(養父)兄弟。
    應繳證件 : l 初次申請:
    1. 現戶全部戶籍謄本(含生父母之戶籍謄本)。
    2. 切結保證書(本國公民保證人一人,檢附身份證明)。
    3. 其他有關證件。
    4. 財稅證明資料。
    l 延長時效:
    1. 上年度緩召申請後至現戶全部戶籍謄本。
    2. 切結保證書(本國公民保證人一人,檢附身份證明)。
    3. 其他有關證件。
    4. 財稅證明資料。
    l 初次申請:
    1. 現戶全部戶籍謄、申請人父母原始設籍謄本。
    2. 切結保證書 (本國公民保證人一人,檢附身份證明)。
    l 延長時效:
    1. 現戶全部戶籍謄本。
    2. 切結保證書(本國公民保證人一人,檢附身份證明)。
    受理日期  : 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卅日 同左
    受理單位  : 本所民政課(現戶籍所在地民政課) 同左

     

    儘後召集之申請表格
    申請類別 : 儘後召集
    法令條款 : 兵役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四款
    應具條件 : 同父兄弟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應繳證件 : l 初次申請
    1. 現戶全部戶籍謄本。
    2. 同父兄弟應徵(召)在營服役證明。
    l 延長時效
    1. 上年度儘召申請後至現戶全部戶籍謄本。
    2. 同父兄弟應徵(召)服役證明。
    受理日期  : 每年四月一日至五月卅一日
    受理單位  : 本所民政課(現戶籍所在地民政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