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緩召之申請表格
申請類別 : |
後備軍人緩召 |
法令條款 : |
兵役法四十一條四款 |
兵役法四十一條五款 |
應具條件 : |
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無同父兄弟者。
- 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 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
- 須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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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養)父年逾六十歲或死亡,本人年滿三十歲,本人無同父(養父)兄弟。 |
應繳證件 : |
l 初次申請:
- 現戶全部戶籍謄本(含生父母之戶籍謄本)。
- 切結保證書(本國公民保證人一人,檢附身份證明)。
- 其他有關證件。
- 財稅證明資料。
l 延長時效:
- 上年度緩召申請後至現戶全部戶籍謄本。
- 切結保證書(本國公民保證人一人,檢附身份證明)。
- 其他有關證件。
- 財稅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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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初次申請:
- 現戶全部戶籍謄、申請人父母原始設籍謄本。
- 切結保證書 (本國公民保證人一人,檢附身份證明)。
l 延長時效:
- 現戶全部戶籍謄本。
- 切結保證書(本國公民保證人一人,檢附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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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
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卅日 |
同左 |
受理單位 : |
本所民政課(現戶籍所在地民政課) |
同左 |
儘後召集之申請表格
申請類別 : |
儘後召集 |
法令條款 : |
兵役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四款 |
應具條件 : |
同父兄弟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
應繳證件 : |
l 初次申請
- 現戶全部戶籍謄本。
- 同父兄弟應徵(召)在營服役證明。
l 延長時效
- 上年度儘召申請後至現戶全部戶籍謄本。
- 同父兄弟應徵(召)服役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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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
每年四月一日至五月卅一日 |
受理單位 : |
本所民政課(現戶籍所在地民政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