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
一、設籍本鎮,疑似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活動,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範圍者:
1.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2.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3.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4.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5.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6.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7.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8.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應備書表
一、申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1、最近彩色一吋半身彩色照片3張。
2、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申請人印章。
4、原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本。﹝重新鑑定者、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破損換發、地址變更者需附﹞
5、法定代理人或他人代辦者印章。
※法定代理人或他人代辦者,除上述文件,另應檢附有相片之代辦人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查驗(驗畢影印後歸還);非法定代理人代辦則應再檢附授權書。
※身心障礙狀況改變時,應備齊上述證明文件及三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
※備齊上述文件後,向公所提出申請,所需填寫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申請書、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委託授權書等文件由公所提供。
*洽辦單位 : 本人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
*申請程序 :
至戶籍所在地鎮公所申請,經公所承辦人初步審核,登打列印申請資料後,由申請人持申請表、鑑定表前往合約鑑定醫院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