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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或換補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 發布單位:北港鎮公所
    • 單位:北港鎮公所

    *申請條件 : 
    一、設籍本鎮,疑似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活動,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範圍者:

    1.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2.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3.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4.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5.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6.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7.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8.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應備書表

    一、申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1、最近彩色一吋半身彩色照片3張。

    2、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申請人印章。       

    4、原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本。﹝重新鑑定者、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破損換發、地址變更者需附﹞

    5、法定代理人或他人代辦者印章。

    ※法定代理人或他人代辦者,除上述文件,另應檢附有相片之代辦人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查驗(驗畢影印後歸還);非法定代理人代辦則應再檢附授權書。

    ※身心障礙狀況改變時,應備齊上述證明文件及三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

    ※備齊上述文件後,向公所提出申請,所需填寫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申請書、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委託授權書等文件由公所提供。

    *洽辦單位 : 本人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

    *申請程序 :
    至戶籍所在地鎮公所申請,經公所承辦人初步審核,登打列印申請資料後,由申請人持申請表、鑑定表前往合約鑑定醫院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