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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 發布單位:北港鎮公所
    • 單位:北港鎮公所

    *補助對象 :

    一、設籍本鎮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二、未接受政府安置收容者,且未領有政府核發之津貼者(如老農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國民年金之--老人基本保障年金、原住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

    三、全家人口所得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五倍者(一○四年度新台幣27,173元;即新台幣10,869元x2.5倍)。

    四、全家人口所有土地房屋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不超過新台幣六五○萬元整者。

    五、全家人口存款本金、股票、投資等有價證券不超過一定金額者。(一人新台幣二百萬元整,每增加一人加新台幣二十五萬元整)。

    *補助標準 :

    每人每月核發標準如下:極重度、重度、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四千七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三千五百元。

    *應備書表 :

    一、如有下列情形者,請檢附相關戶籍謄本:1.有戶籍異動遷出之配偶。2.有戶籍異動遷出之一等親之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原生父母〉、子、女〈含已嫁出女兒〉。3.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4.父母〈原生父母〉若死亡,請附除戶謄本〈乙份即可〉。

    二、戶籍手抄本〈70年次後出生者免附〉

    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本。            

    四、身分證;十四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 。   

    五、印章。

    六、本人郵局局帳號影印本。

    七、切結書(公所提供)請務必自行填寫完整蓋章後一併交該里里幹事辦理。

    八、委託代辦者:請檢附委託書(公所提供)、代辦者印章、代辦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九、其他證明文件(如薪資證明、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監或服兵役證明、失蹤證明、優惠存款證明、有不動產交易所得需附交易契約書、月退休金明細表‧‧‧)‧‧‧ 

    *洽辦單位 :
    向該里里幹事提出申請。

    *備  註 :最低生活費標準有調整時,以當年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