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
設籍雲林縣,而有下列情列之一者:
- 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 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五倍,且最近三個月所花費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台幣五萬以上者為限。
*補助項目 :
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以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含蓋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疾病因素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補助標準 :
- 屬低收入戶者,全額補助。
-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申請程序 :
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鎮公所提出申請:
- 全戶戶籍謄本。
- 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五倍之證明。
- 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
-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
- 申請人印章及郵局帳號封面影印本。
- 申請人領款收據(格式向鎮公所索取)。
*備註 :
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其已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