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
設籍本縣,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最低生活費二.五倍以下之六十五歲以上之中低收入戶之老人,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無力負擔應自行負擔之住院看護費用者。
*補助原則 :申請人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證明須聘僱專人看護者為限,且其應於住院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補助標準 :
- 低收入戶及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一.五倍以下之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千八百元,一年內最高補助十八萬元。
- 一.五倍至二.五倍之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九百元,一年內最高補助九萬元。
*申請程序 :
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鎮公所提出申請:
- 申請人領款收據。
- 本人郵局帳號封面影印本及印章。
- 醫療院所開具整診斷證明書(須經醫師證明該病人住院期間確需聘僱專人看護)。
- 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附看護者身分證影印本、看護訓練證書)。
- 申請人僱請專人看護之證明。
- 全戶戶籍謄本。
- 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五倍或二.五倍之中低收入戶證明。
*備註 :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其已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