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照顧者得依本規定申請中低收入戶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一、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領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 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 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 )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 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二、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 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 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 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 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 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 受禁治產宣告。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 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 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 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四〉、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申請應備文件 :
請領本津貼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 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 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得以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之、所定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如附加檔案所示〉。
- 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補助標準 :
一、申請案件係當月十五日(含)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經社會局核准申領本項特別照顧津貼後,自申請日之當月份補助,如係當月十六日(含)以後備齊證件提 出申請者,自次月份起補助。
二、每月補助照顧者新台幣伍仟元,由縣政府按季直接將補助款匯入照顧者郵局帳戶。
*備註 :
◆照顧者以請領一位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