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資格 :
本人為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並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天之國民,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接受政府全額或部分補助,收容安置於各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者)。
- 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者【含領取軍人退伍金或遺眷領取軍人退休俸之半數、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月撫慰金者】。
- 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身心障礙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
-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 個人所有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及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 入獄服刑、因素羈押或拘禁者。
*申請程序 :
*申請人檢附下列證件逕向鎮公所社會課辦理:
-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 印章。
- 存摺帳戶影本(郵局、農會、台銀、土銀、合庫、一銀、彰銀、交銀、華南銀、台灣企銀、農銀、中信局,以上擇一)。
*發放方式 :
經勞保局審核符合發給本津貼者,自申請當月生效,其津貼三○○○元於每月25日前撥入申請人帳戶;不符合發給資格者,勞保局附具理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