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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稅開徵事宜

    • 發布單位:北港鎮公所
    • 單位:北港鎮公所

    一、  每年房屋稅繳納期限自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截止,請於繳納期間向鎮公庫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如果還沒有接到房屋稅稅單,請向北港稅捐分

            處或本所財政課查詢或補發稅單。為方便繳納稅款,請您將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廣告回函填委寄回北港稅捐分處(免貼郵票),即可自下年起開始轉帳繳

            稅。

    二、

          繳納地點:

    1. 北港鎮公庫、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暨統一、全家、萊爾富、富群(OK)、福客多等五大連鎖便利超商。
    2. 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網際網路、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繳納。

    三、

         稅額計算方法:

    1. 住家用【含自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
    2. 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3. 營業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4.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

    四、 納稅義務人經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倘因計算或填寫錯誤,請於繳納期限內向北港稅捐分處申請更正,並請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

    五、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